2016年5月28日13时许,住在长泰县某小区6号楼220室的河南人逯某喝完酒后在该楼310室旁边的走廊玩手机,见王某(女)从他的身旁经过进入310室,便产生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。
随后,逯某走到310室房间门口,试着转门把,发现房门没锁,打开房门,看见王某在睡觉,遂潜入该房间与实施强奸行为,王某被惊醒后,大声呼喊救命,逯某马上用双手用力掐紧王某的脖子威胁王某。随后逃离现场。
2016年8月1日,公安民警在逯某租住屋将其抓获,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王某被评定为轻微伤。